三、劳有所得
1.就业创业服务
(1)就业信息服务
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服务内容:提供就业创业和劳动用工政策法规咨询;发布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价位、职业培训、见习岗位等信息。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服务内容:为有求职需求的劳动者提供求职登记、岗位推荐、招聘会等服务;对有创业需求的劳动者提供创业开业指导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职业指导服务规范》、
《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规范》、《职业介绍服务规范》、《现场招聘会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3)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
服务对象: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
服务内容:为实现就业的劳动者提供就业登记服务。为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提供失业登记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和国家标准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4)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服务对象: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
服务内容:提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等文件和国家标准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流动人
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予以补助,其余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5)就业见习服务
服务对象: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
服务内容:为有见习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提供见习岗位;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关于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见习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分担。
牵头负责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6)就业援助
服务对象: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
服务内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创业且符合条件的,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服务标准:按照《就业援助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
意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执行。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7)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生活费补贴
服务对象:参加培训并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
服务内容:对参加培训并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生活费补贴。
服务标准: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明确。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分担比例主要依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
牵头负责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8)“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服务
服务对象:所有单位和个人。
服务内容:为社会公众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信息公开、业务办理和投诉举报等服务。
服务标准:人工服务为每周5×8小时,自助语音服务为每周
7×24小时,综合接通率达到80%以上。
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9)劳动关系协调
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及所有劳动者。
服务内容:提供劳动关系法规政策咨询、劳动用工、薪酬以及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化解等方面指导,提供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和企业薪酬分配指引等服务。
服务标准:提供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和薪酬分配指引。定期发布有关工资信息。免费提供企业工资指导线等信息。
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予以补助,其余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0)劳动用工保障
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服务内容: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维权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实施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工伤失业保险服务
(11)失业保险
服务对象:依法参保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人员。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服务标准:相关费用标准和具体方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在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牵头负责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2)工伤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人员。具体人员范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确定。
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标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或由用人单位支付。
牵头负责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